什么情况下可以不批捕?


不批捕,指的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逮捕条件,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行为。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可以不批捕的情况。 首先是证据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如果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比如没有直接的物证、有效的证人证言等能指向犯罪嫌疑人作案,或者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那么就不应该批捕。例如,在一些盗窃案件中,仅仅发现现场有某人的脚印,但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该脚印与盗窃行为有直接关联,也没有证据证明此人有进入现场实施盗窃的时间等,这种情况下就可能因证据不足不批捕。 其次是犯罪情节和社会危险性方面。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规定,犯罪嫌疑人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没有社会危险性: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对于这些情况,由于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社会危险性不大,一般也可以不批捕。比如,一些初犯的轻微盗窃案件,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主动归还了财物,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不被批捕。 最后是身体状况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监视居住。在实践中,如果犯罪嫌疑人存在严重疾病需要就医治疗,或者是怀孕、哺乳的妇女,出于人道主义和保障基本权益的考虑,一般也会不批捕而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