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什么?

我和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临时性的工作协议,公司说我们这是劳务关系。我不太清楚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到底是啥,想知道是根据什么来认定我和公司是劳务关系的,是签的协议,还是工作的性质之类的?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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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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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是一种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它与劳动关系不同,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合同法等调整。 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主要来源于当事人的约定。当双方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达成一致,明确一方为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相应报酬时,劳务关系便产生了。例如,个人之间约定,一方为另一方打扫房屋,另一方支付打扫费用,这就形成了劳务关系。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调整劳务关系的重要法律。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也就是说,无论是口头约定还是书面合同,只要能够证明双方就劳务提供和报酬支付达成了一致,都可以认定劳务关系的存在。 此外,劳务关系的内容也受双方约定的约束。双方可以约定工作的内容、工作的时间、报酬的数额及支付方式等。只要这些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就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一方违反约定,另一方可以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比如赔偿损失、继续履行等。 总之,劳务关系产生的核心依据是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同时受到《民法典》等相关法律的规范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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