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时征收方不出具评估文件仅口头通知合法吗?


在拆迁过程中,征收方不出具评估文件仅进行口头通知是不合法的。首先,我们要了解房屋评估报告在拆迁中的重要性。房屋评估报告是确定被拆迁房屋价值的重要依据,它直接关系到被拆迁人能获得多少补偿款。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此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第十七条规定,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从这些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征收方有义务让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提供给被拆迁人。口头通知无法保证评估的公正性和透明性,也不能让被拆迁人准确了解自己房屋的价值和应得的补偿。如果征收方不出具评估文件,被拆迁人有权要求其提供正式的评估报告。若征收方拒绝提供,被拆迁人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向相关部门投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