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立法最早产生于哪里?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时,接触到了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很想搞清楚它的立法最早是在哪个国家或者地区产生的,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让我对这一制度有更深入的认识。
展开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指证据的证明力不由法律预先加以规定,而是由法官、陪审员根据自己的内心确信去自由判断证据,并据此认定案件事实。简单来说,就是法官在断案时,依据自己的理性和良心来评判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力。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立法最早产生于法国。1791年法国制宪会议通过了由杜波尔提出的自由心证原则草案,并发布训令正式宣布:法官必须以自己的自由心证作为裁判的唯一根据。1808年法国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典》,对自由心证制度作了较详尽的规定。这部法典第342条规定:“法律对于陪审员通过何种方式而认定事实,并不计较;法律也不为陪审员规定任何规则,使他们判断已否齐备及是否充分;法律仅要求陪审员深思细察,并本诸良心,诚实推求已经提出的对于被告不利和有利的证据在他们的理智上产生了何种印象。法律未曾对陪审员说,‘经若干名证人证明的事实即为真实的事实’;法律也未说:‘未经某种记录、某种证件、若干证人、若干凭证证明的事实,即不得视为已有充分证明’;法律仅对陪审员提出这样的问题:‘你们已经形成内心的确信否?’此即陪审员职责之所在。” 此后,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在许多国家得到了确立和发展。自由心证制度的确立,是对法定证据制度的否定,它强调了法官在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时的主观能动性,有助于法官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对证据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判断,从而更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