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基点及适用范围是什么?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简单来说,就是把那些通过非法方式取得的证据排除在司法审判之外,不让它们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这一规则存在的意义十分重大。从立法基点来看,它主要是为了保障人权,防止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因为每个人的权利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不能为了破案或者获取证据就肆意践踏。同时,它也是为了保证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如果允许非法取得的证据进入审判程序,可能会导致错误的判决,让司法的公信力受损。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对于言词证据,只要是通过非法方法收集的,是必须排除的。这是因为言词证据很容易受到非法手段的影响而失真,一旦采用这样的证据,很可能导致冤假错案。 而对于物证、书证,如果收集程序不符合法定程序,并且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那就需要进行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如果做不到这一点,这些物证、书证也会被排除。这体现了在对待不同类型证据时的区别对待,既要保证排除非法证据,又要考虑到物证、书证本身的客观性和对案件的重要性。此外,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也有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在行政诉讼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以及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等,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