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拆迁评估不满意该到哪里投诉?


当对拆迁评估结果不满意时,首先可以了解一些基本的法律规定和投诉途径。拆迁评估是指在拆迁公告下发后,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拆迁区域内的房产进行价格评估确定的行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所以,如果对拆迁评估不满意,第一步可以向作出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要求其重新进行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如果对复核结果仍然不满意,第二步可以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另外,如果经过上述程序后,仍然觉得自身权益未得到保障,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可以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诉讼则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