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伤应该去哪里做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后,是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进行工伤鉴定。具体来说,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再次鉴定 。 简单解释一下,初次鉴定就是工伤职工首次进行的劳动能力鉴定,看看因为工伤对劳动能力造成了多大影响。复查鉴定呢,就是在后续如果伤情有变化等情况,对之前的鉴定结果重新评估。再次鉴定则是对市级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时候,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的进一步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23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25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一般来说,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由劳动、卫生、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的主管领导组成,少数地方还会吸收物价、民政等部门的同志和大医院院长参加。劳动鉴定委员会主任通常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主管领导担任或者由市、县的政府负责人担任。不同层级的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也有所不同,县级的要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劳动鉴定的政策、法规和规章等,省级的要对全省各级劳动鉴定组织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等。 在申请鉴定前,一定要确保已经完成了工伤认定。只有被认定为工伤后,才能进行后续的工伤鉴定流程。 相关概念: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