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机构是否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公司是一家企业的二级机构,在纳税方面不太清楚是否需要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不知道相关的规定是怎样的,这种情况有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来界定,想了解一下我们到底需不需要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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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所得税缴纳方面,二级机构是否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为了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这里的“就地预缴”就涉及到二级分支机构的就地分摊缴纳问题。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不过,也存在一些二级机构不需要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形。根据规定,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一是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是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四是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以,判断二级机构是否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要对照上述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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