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情事变更在民法典的哪一条?

我在处理合同事务时,听说了情事变更这个概念,想了解下它在民法典里的具体位置,以便对照条文仔细研读,明确遇到相关情况时该怎么处理,所以想知道情事变更到底在民法典的哪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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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情事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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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对情事变更作出了规定,该条内容为:“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也就是说,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符合情事变更的情形,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有权利先和对方重新协商。要是协商在合理时间内没有达成一致,当事人就能够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而法院或仲裁机构会依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原则来决定是变更合同还是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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