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公共区域违建违反了什么法律?
我家小区有人在公共区域搭建了一些建筑物,这明显占用了大家的空间。我想知道这种占用公共区域违建的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呢?我该怎么去维护公共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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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公共区域违建主要涉及到多个方面的法律规定。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角度来看,该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经许可擅自进行建设的,就属于违法建设行为。也就是说,在公共区域搭建建筑物,若没有获得相应的规划许可,就违反了此条法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有相关规定。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公共区域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占用公共区域违建侵犯了其他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益。若因违建行为给其他业主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就意味着,违建者不仅要拆除违建,还可能要对受影响的业主进行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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