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单位可以进行仲裁?


仲裁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具有公认地位的)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在我国,可以进行仲裁的单位主要有以下两类: 第一类是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仲裁委员会通常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比如在商业合同中,买卖双方就货物质量、付款时间等问题产生争议,就可以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给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二类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要处理劳动争议,包括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例如,员工与用人单位就加班工资的支付问题产生纠纷,就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