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询问证人的程序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哪些?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询问证人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环节,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律规定。首先,关于询问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这里明确了询问证人的主体是侦查人员,并且对询问的地点做了灵活规定。这意味着,只有侦查人员才有权力对证人进行询问,而且要根据不同情况选择合适的地点,比如在案件现场需要及时了解情况时,就可以在现场询问证人;若证人有更方便的地点要求,也应当尊重。 其次,在询问方式上,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这一规定是为了保证证人能够独立地提供证言,避免证人之间相互影响、干扰。如果同时询问多个证人,可能会导致证人的证言受到他人的影响,从而影响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例如,若几个证人一起被询问,其中一个证人的表述可能会引导其他证人的记忆和表达,使得证言不能真实反映每个证人所了解的情况。 再者,询问证人时,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告知证人相关法律责任,是为了促使证人如实提供证言,保证司法程序的公正和准确。如果证人故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将会面临相应的法律制裁,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也有相关规定,伪证罪等罪名会对这种违法行为进行惩处。 最后,询问证人的笔录应当交证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证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这一程序是为了保证笔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让证人确认笔录内容是否与自己所说一致。如果证人发现笔录有问题,可以及时进行修改,确保笔录能够真实反映证人的证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