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在哪一年载入宪法的?
我一直很好奇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重要理念是何时正式写入宪法的。我知道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这一内容载入宪法意义重大。所以想了解一下具体是在哪一年实现的,希望能得到准确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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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在2004年载入宪法的。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宪法修正案的相关概念。宪法修正案就是对宪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完善,以适应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因为社会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宪法也需要与时俱进,通过修正案的形式来补充和调整内容。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在这次修正案中,在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原第三款相应地改为第四款。这一修改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进步的重要标志。它将人权由一个政治概念提升为法律概念,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主体由党和政府提升为“国家”,从而使尊重和保障人权由党和政府的意志上升为人民和国家的意志,由党和政府执政行政的政治理念和价值上升为国家建设和发展的政治理念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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