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费用由谁承担?
我公司最近申请了破产,法院指定了破产管理人来处理相关事务。现在面临破产管理人费用的问题,我不太清楚这笔费用到底该由谁来承担。是公司承担,还是债权人承担,又或者有其他的承担方式呢?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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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费用,简单来说,就是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处理破产事务产生的各种开销。这些费用包括管理人执行职务的报酬、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而第四十三条明确指出,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所以,一般情况下,破产管理人费用是由债务人财产来承担的。这是因为破产管理人是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算和分配等工作。用债务人财产支付费用,能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公平的保护。当债务人财产不足时,就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和比例来处理费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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