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在先的承租人损失由谁承担?


在探讨租赁在先的承租人损失由谁承担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一些相关的法律概念。 首先是“买卖不破租赁”原则,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定。它的意思是,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出租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其次,当出现租赁在先的情况,如果承租人遭受损失,责任承担主体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形。 如果是因为出租人的原因导致承租人损失,比如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将房屋抵押,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影响了承租人的使用,此时出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出租人未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正常使用,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要对承租人的损失负责。 若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承租人损失,例如第三人非法侵入租赁房屋,造成承租人财物损坏等,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人的过错行为侵害了承租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对承租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另外,如果是因为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造成承租人损失,一般按照公平原则处理。比如因地震等自然灾害导致租赁房屋部分损坏,影响承租人使用,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担损失。 总之,租赁在先的承租人损失承担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责任主体。承租人在遇到损失时,要及时收集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