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务行政赔偿中具体承担赔偿义务的是谁?


在税务行政赔偿中,确定具体承担赔偿义务的主体是非常重要的,这关系到赔偿请求人能否顺利获得应有的赔偿。下面为你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税务行政赔偿。税务行政赔偿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并由致害的税务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予以赔偿的制度。简单来说,就是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做错了事,给我们造成了损失,国家会负责赔偿,而具体由哪个税务机关来赔则有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在税务行政赔偿的具体场景中,如果是某一个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那么这个税务机关就是赔偿义务机关。例如,某县税务局的工作人员在税收检查过程中,违法扣押了纳税人的财产,给纳税人造成了损失,那么该县税务局就是赔偿义务机关。如果是税务所等派出机构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时造成损害,该税务所就是赔偿义务机关;如果是在税务机关委托的情况下造成损害,委托的税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