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有几类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首先是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样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因为未成年人在心智和认知能力上尚未完全成熟,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的认识和控制能力相对较弱。 其次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考虑到他们由于生理缺陷,在学习、生活和社会交往等方面会面临比正常人更多的困难,其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可能受到一定影响。 还有自首和立功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自首和立功体现了犯罪人有一定的悔悟和对社会的积极贡献,所以在量刑时会给予相应的从宽处理。 此外,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从犯的社会危害性相对主犯较小,所以在处罚上也会相对较轻。另外,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因为被胁迫者在主观上并不具有积极的犯罪故意,而是在他人的胁迫下不得已实施了犯罪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