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不符合受理条件驳回复议申请时谁是被告?

我申请了行政复议,结果被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复议申请了。我现在想提起行政诉讼,但是不知道该把谁列为被告,是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还是作出驳回复议申请决定的复议机关呢?实在拿不准,希望有人能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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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复议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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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要确定谁是被告,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首先我们来解释几个关键概念。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而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复议机关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复议申请的,属于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情形。也就是说,当复议机关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复议申请时,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这是因为,虽然复议机关以不符合受理条件驳回,但本质上是维持了原行政行为的效力。所以,如果你遇到这种情况,要提起行政诉讼的话,应该把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和作出驳回复议申请决定的复议机关列为共同被告。这样才能在诉讼中正确确定责任主体,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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