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征收国有土地拆迁补偿协议的签约主体是谁?

最近涉及到国有土地拆迁相关事宜,对补偿协议签约主体不太清楚。想知道到底该和谁签协议才有效,担心签错主体后续权益得不到保障,所以想了解一下征收国有土地拆迁补偿协议的签约主体到底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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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国有土地拆迁补偿协议的签约主体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 这里所说的房屋征收部门,一般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专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部门。简单来说,就是政府指定的、负责处理拆迁相关具体事务的机构 。 而被征收人,指的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如果是私有房屋,那就是房屋的主人;要是公有房屋,则是房屋的使用者。要是遇到拆迁租赁房屋的情况,拆迁方需要与房屋的所有权人和承租人共同协商并达成协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这就从法律层面确定了签约主体,保障了拆迁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确保被征收人的权益能得到应有的保护。 相关概念: 房屋征收部门: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部门。 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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