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出现医疗事故后相关材料由谁保存?

前几天我去医院看病,没想到遭遇了医疗事故。现在我担心相关材料的保存问题,不知道这些材料应该由谁来保存,是医院还是我自己呢?我怕材料保存不当影响后续的处理,所以想了解下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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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医疗事故发生后,相关材料的保存问题需要依据不同情况来确定。 首先,对于主观性的病历资料,比如病程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这些材料是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的。这是因为这类资料主要是医生对患者病情的分析、判断和治疗思路等内容,通常记录在医院内部的医疗文书中,由医院保管更为合适和安全。医院有专业的管理体系和保管场所,能够确保这些材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其次,客观性病历资料,像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患者是有权复印或者复制的。在实际操作中,这些材料一般也是先由医疗机构保存,但患者要求复印时,医院有义务提供复印服务,并在复印的材料上加盖证明印记。 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平衡医患双方的权益。一方面,保证医疗机构能够在后续的诊疗过程中方便查阅相关资料,继续为患者提供合适的治疗;另一方面,也保障了患者对自己医疗信息的知情权和获取权,方便患者在需要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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