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由谁制定和颁布的?


在中国,不同类型的法律,其制定和颁布的主体有所不同。 首先是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宪法修改的相关程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承担着制定和修改宪法的重要职责。宪法制定和修改后,自然也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 其次是法律(这里指狭义的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就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这些法律制定通过后,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有相应规定。 再者是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例如一些关于行政管理方面的法规。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依据的是《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另外,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由相应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后公布施行,相关依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也有体现。 最后是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它们同样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