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占用公共地方由谁来管?


在小区中,公共地方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任何个人或单位都不得随意占用。当遇到小区公共地方被占用的情况时,不同的管理主体在其中承担着相应的职责。 首先是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所以,物业有责任对小区公共区域进行管理,当发现有占用公共地方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 其次是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的自治组织,代表业主的利益。如果物业没有尽到管理职责,业主可以向业主委员会反映,业主委员会有权督促物业履行职责,也可以直接与占用公共地方的业主沟通协商,要求其停止占用行为。 再者是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如果占用公共地方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比如占用消防通道、破坏绿化等,那么对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就有管理的权力和职责。例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单位或个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也有相应的处罚措施。另外,对于破坏绿化等行为,园林绿化部门可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