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者检查费由谁出?
我前段时间遭遇了交通事故,目前还在医院检查。但我和对方就检查费由谁出的问题产生了分歧,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这费用到底该谁来承担,所以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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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中,伤者检查费的承担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一般来说,如果事故责任已经明确划分,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伤者的检查费通常先由保险公司赔付。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则按照事故责任比例,由责任方承担。 例如,甲、乙两车发生碰撞,甲负主要责任,乙负次要责任,那么乙的检查费在交强险赔付后,剩余部分甲可能要承担70% - 80%,乙自己承担20% - 30%。 另外,如果事故责任尚未明确划分,为了及时救治伤者,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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