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非法经营涉及刑事时由谁举证?


在公司非法经营涉及刑事的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下面为您详细解答由谁来举证以及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根据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在刑事犯罪中,公诉机关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在公司非法经营的刑事案件里,通常是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公诉。所以,检察院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公司存在非法经营的犯罪事实。 检察院要证明的内容包括公司非法经营行为的存在、该行为达到了刑事立案的标准等。例如,证明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等。并且要证明非法经营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比如非法经营的数额、违法所得的数额等达到了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 而作为被指控的公司一方,虽然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举证责任,但拥有辩护的权利。公司可以提供证据来反驳公诉机关的指控,比如证明自己的经营行为是经过合法授权的,或者所涉及的经营活动并不属于非法经营的范畴等。不过,这并非是公司的举证责任,而是其行使辩护权的一种方式。 另外,如果案件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例如涉及到某些积极抗辩事由,公司可能需要对这些事由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但这种举证责任与公诉机关的举证责任性质不同,要求也相对较低。例如,公司主张自己的行为是基于不可抗力或者紧急避险等原因实施的,就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但即便如此,最终是否采纳这些证据以及是否认定相关事由成立,还是由司法机关根据全案的证据和法律规定来判断。 总之,在公司非法经营涉及刑事的案件中,主要的举证责任在于公诉机关,公司有权利进行辩护并在特定情况下对一些积极抗辩事由提供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