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公司设立失败由谁承担责任?

我和几个朋友之前打算一起开家公司,前期也做了不少准备工作,投入了一些资金,还产生了一些债务。但后来因为各种原因公司没设立成功,现在就想知道,这期间产生的这些费用和债务该由谁来承担呢?是我们几个一起承担,还是有别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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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公司设立失败通常由全体设立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什么意思呢?简单来说,就是在公司设立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责任,所有参与设立公司的人都有义务共同承担。 首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4条、第5条规定,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也就是说,不管是设立过程中的办公场地租赁费用、员工工资,还是其他债务,债权人都可以要求全体发起人或者部分发起人来偿还。要是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没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时,法院会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在采取募集设立公司的情况下,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有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这是一项无过错责任,即便发起人没有过错,也得承担这项责任。 另外,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未成立的话,全体发起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就好比在设立公司过程中,发起人因为一些职务行为导致第三方受伤,那么所有发起人都要对受伤的第三方负责。总之,公司设立失败后,责任的承担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各发起人需按照法律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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