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发业企业招聘残疾人有什么税收政策?


在我国,批发业企业招聘残疾人在税收方面是有一定优惠政策的,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增值税和营业税方面。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这里依据的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相关规定。 其次是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也就是说企业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不仅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还能额外再多扣除同样金额,从而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降低企业所得税负担。这一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此外,在城镇土地使用税上,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企业若要享受这些税收优惠政策,通常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比如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