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约定管辖法院,但法院说约定无效是怎么回事?
我在和别人的借款里,借条上约定了管辖法院。结果出问题去起诉时,法院说这个约定无效。我就不明白了,白纸黑字写好的,为啥就无效了呢?想知道这到底是怎么判定的,有啥法律依据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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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条中约定管辖法院,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一种体现,也就是双方可以自行协商决定一旦发生纠纷,由哪个法院来处理。不过,这种约定并不是完全随意的,要受到法律的限制。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首先,关于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如果借条约定的管辖法院和上述规定的地点都没有关联,那这个约定很可能就会被认定无效。比如说,双方都是A市的人,借款行为也都发生在A市,结果约定由远在B市且和该借款纠纷毫无实际联系的法院管辖,这种约定就可能不被认可。 其次,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诉讼标的金额等,来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管辖法院。如果借条约定的管辖法院违反了这些规定,同样会被判定无效。 所以,当法院说借条约定的管辖法院无效时,很可能是因为该约定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重新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来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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