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掩隐罪递交检察院后被退回派出所是怎么回事?

我涉及掩隐罪,案子到了检察院后又被退回派出所了,我特别担心,也不明白为啥会这样。这是不是意味着情况变严重了?之后会怎么处理呢?我现在心里很没底,想了解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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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掩隐罪补充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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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隐罪,全称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指的是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当掩隐罪的案件被公安机关移送到检察院后又被退回派出所,这种情况在法律上被称为补充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可能有多种原因。一方面,可能是证据方面存在不足。比如,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掩隐罪的关键证据不充分,像对于犯罪所得的来源、去向等细节没有调查清楚,或者证据的合法性存在问题,需要公安机关进一步收集、完善证据,以确保案件能够达到提起公诉的标准。另一方面,也可能是案件事实还存在疑问。例如,对于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是犯罪所得这一主观要件的认定存在模糊之处,需要公安机关补充调查相关事实来加以明确。 退回补充侦查并不一定意味着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变得更严重了。这只是司法程序中的一个环节,目的是保证案件质量,确保司法公正。如果经过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了足够的证据,检察院可能会依法提起公诉;如果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检察院可能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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