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工资流水不足以证明劳动关系?
我去劳动仲裁,提交了工资流水作为证据,想证明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仲裁员说光有这个还不够。我就不明白了,工资流水都有了,怎么还不能证明劳动关系呢?我想知道为啥工资流水不足以证明劳动关系,还需要啥别的证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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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工资流水是指个人工资收入的银行交易记录,它能体现资金的往来情况。不过,仅有工资流水确实常常不足以证明劳动关系。这是因为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虽然工资流水能显示资金的进出,但它不能全面体现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工资流水仅能证明有报酬的劳动这一点,而对于用人单位的管理、规章制度的适用以及劳动是否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等方面,无法直接体现。 比如,工资流水可能只是单纯的资金转账,有可能是劳务报酬、合作款项等。为了更充分地证明劳动关系,还需要结合其他证据,如工作证、考勤记录、同事的证人证言、用人单位发放的能证明身份的证件等。这些证据能从不同角度证明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单位安排工作等劳动关系的特征,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地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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