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一住房为何不再是拒执挡箭牌?
我之前以为名下只有一套住房,法院就不会强制执行。但最近听说唯一住房不再是拒执挡箭牌了,我不太理解这是为什么。我想知道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在什么情况下唯一住房会被强制执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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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很多人认为名下唯一的住房是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所以一些债务人会以只有一套住房为由,拒绝执行法院的判决。然而,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唯一住房不再是拒执的挡箭牌。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强制执行”的概念。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也就是说,如果存在以上几种情况,即便住房是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法院也可以强制执行。法律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一方面,要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居住权利;另一方面,也不能让被执行人以唯一住房为借口,逃避应承担的法律义务,维护司法的公平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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