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是怎样规定的?
我遇到了一些特殊情况,导致没办法在正常时间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现在这些障碍已经消除了,我就想知道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从障碍消除之日起是怎么算的,会不会有时间限制呢,我还能不能去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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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的有效时间范围。 一般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不过,当出现一些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导致申请人不能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时,申请期限的计算就会有所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这里的“不可抗力”,简单来说就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比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其他正当理由”则是指除不可抗力之外,不能归责于申请人的合理理由,像申请人突发重大疾病等情况。 也就是说,在出现上述特殊情况时,从障碍消除的那一天开始,之前已经过去的申请期限暂时不算,剩下的申请期限接着继续计算。例如,正常申请期限是六十日,在申请期限进行到第三十日时出现了障碍,障碍持续了二十日,那么从障碍消除之日起,申请人还有三十日的时间来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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