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以什么为依据?


行政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种: 首先是法律。这里的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律具有最高的效力,是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它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实施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如果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符合该法的规定,那么在行政复议中就可能被撤销或变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合法的重要标准之一就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是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它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比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在处理房地产开发经营相关的行政复议案件时,就需要依据该行政法规来判断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再者是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它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例如某省制定的《某省环境保护条例》,在该省范围内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复议案件,就要以该地方性法规为依据进行审理。 另外还有规章。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章。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案件时,也会参考规章的相关规定。 总之,行政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会综合考虑上述各种依据,以确保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