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什么为依据?
我遇到了一个行政案件,现在案件到了法院审理阶段。我不太清楚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的时候,是依据什么来做出判决的。想了解一下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具体有哪些,这样我心里也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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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有着明确的依据。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这里的“法律”,指的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它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等方面做出了规定,法院在审理涉及行政处罚的行政案件时,就会依据这部法律来判断行政机关的处罚行为是否合法。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它在全国范围内也具有普遍的效力。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法院在审理税务相关的行政案件时,就会参照这部行政法规来判断行政机关的税收征管行为是否符合规定。 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文件。当行政案件发生在特定的行政区域内时,法院就会以该地区的地方性法规作为审理依据之一。 此外,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章。不过,参照规章意味着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参考规章的规定,但如果规章与上位法相抵触,法院有权不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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