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应以什么名义作出?
我遇到了行政复议的事儿,现在不清楚这个行政复议决定到底是以什么名义来作出的。我就想知道在法律上,到底是以复议机关的名义,还是其他名义呢?希望能弄明白这个,好知道后续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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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是以行政复议机关的名义作出的。 行政复议,简单来说,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在这个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承担着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但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是行政复议机关的权力和职责。这是因为行政复议机关是依法享有行政复议职权的主体,它代表国家行使行政复议权,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以行政复议机关的名义作出决定,体现了行政复议决定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比如,如果甲对某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不服,向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那么最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就是该县人民政府,并且是以县人民政府的名义作出。这样做也便于当事人明确责任主体,如果对复议决定不服,后续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等救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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