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是如何审理的?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有着一套相对严谨的流程。 首先是受理阶段。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会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会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会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这就好比是一道筛选门,只有满足基本条件的案件才能进入后续的审理流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接着是审理前的准备工作。复议机关会确定具体的承办人员,承办人员会对案件材料进行全面细致的研究,包括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等。同时,会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这一步就像是医生看病前详细了解病人的症状和病史,为准确判断病情做准备。 在审理过程中,如果是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可能会采取听证的方式。听证就像是一场公开的辩论会,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都可以在听证会上陈述自己的观点、出示证据、进行质证。通过听证,复议机关可以更全面、深入地了解案件事实和争议焦点。而且,对于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复议机关还可能会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论证,借助专家的专业知识来辅助判断。 最后是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机关会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复议决定可能是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也可能是撤销、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等。这就像是医生根据诊断结果开出治疗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