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哪些规定?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简单来说,就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因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有权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提出要求被告人进行民事赔偿的诉讼。 在安徽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从适用范围来看,附带民事诉讼所解决的是物质损失赔偿问题,这里的物质损失是指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比如,在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害人因受伤支付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这些都是实际已经发生的损失;而因受伤导致未来一段时间内无法正常工作而必然会减少的收入,也属于可以要求赔偿的范围。但是,精神损失一般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内。 在程序方面,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关于赔偿标准,同样遵循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比如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等。总之,安徽省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规定是在国家法律框架下,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使其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能够得到合理赔偿的重要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