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名下房产土地是否免税?
我有一家合作社,名下有房产和土地。最近在处理税务问题时,我不太确定合作社名下的房产和土地在税收方面有没有优惠政策,是不是可以免税呢?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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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合作社名下的房产和土地并非一概免税,需要区分不同情形来确定是否享受税收优惠。首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它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对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而言,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这里‘自用’是指合作社自身用于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等正常业务使用。比如合作社利用房产作为办公场所,土地用于种植农产品等,这种情况下就符合暂免征收的条件。 但是,如果合作社将名下的房产和土地用于出租等经营性行为,那就不属于自用范畴,通常是不能享受免税政策的。出租行为产生的收益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其他相关税费。比如将房产出租给他人开设商店,土地出租给其他企业用于非农业建设等情况。 所以,合作社需要根据自身房产和土地的实际使用情况,对照上述规定来确定是否能够免税。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对税务处理存在疑问,建议及时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以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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