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笔录和询问笔录一样吗?
我最近涉及到一个法律案件,收到了开庭笔录和询问笔录。我不太清楚这两种笔录有什么区别,它们是一样的吗?想了解一下在法律层面,这两者具体的差异体现在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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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笔录和询问笔录不一样,下面从多个方面为您详细解释。 从定义上来说,开庭笔录是在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由书记员记录法庭上各方的陈述、辩论、证据展示等情况所形成的书面记录。而询问笔录则是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当事人、证人等进行询问时所做的记录。 在制作主体方面,开庭笔录由法院的书记员负责制作,他们会客观、准确地记录庭审的全过程。询问笔录的制作主体比较广泛,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他们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并记录。 在使用场景上,开庭笔录主要用于法庭审理案件时,是整个庭审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官作出裁判的重要依据之一。而询问笔录则常用于案件的侦查、调查阶段,帮助司法机关了解案件事实、收集证据。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而对于询问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也有规定,询问证人、被害人等应当制作笔录,并且需要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综上所述,开庭笔录和询问笔录在定义、制作主体、使用场景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它们在不同的法律程序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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