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后是否还有留置权?
我公司进入了破产清算程序,之前有一笔业务,我们为对方公司提供了服务,在对方未支付费用的情况下留置了相关物品。现在公司破产清算,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我们对这些物品还有留置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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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破产清算后是否还有留置权,需要先了解留置权和破产清算的基本概念。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简单来说,就是债主在欠债人不还钱时,可以扣下欠债人的特定物品,用来抵偿债务。 而破产清算是指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在这个过程中,会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全面清理和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如果留置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那么留置权人仍然可以就留置财产优先受偿。也就是说,破产清算并不必然导致留置权的消灭。不过,留置权的行使要受到破产程序的约束。例如,留置权人需要及时向管理人申报权利,按照破产程序的规定参与财产分配。如果留置权人怠于行使权利,可能会影响其优先受偿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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