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是否有限制?
我遇到一个情况,有人欠我钱不还,我想行使留置权把他的东西扣下。但我不知道留置权是不是随便就能用,有没有什么限制条件呢?我担心自己一不小心就违法了,所以想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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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有限制的。下面我们从几个方面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从适用范围来看,留置权并不是在所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中都能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这里明确了留置权主要适用于因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债权债务,并且债权人必须是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比如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但如果是基于侵权行为等非法方式占有他人动产,就不能行使留置权。 其次,留置财产与债权的关系也有限制。按照法律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举个例子,如果甲帮乙运输一批货物,乙没有支付运输费用,甲就可以留置这批货物,因为运输货物和收取运输费用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而企业之间的留置相对灵活一些,不要求严格的同一法律关系。 再者,行使留置权不能违反公序良俗和当事人的约定。公序良俗是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简称,如果留置权的行使违反了这一原则,那就是不被允许的。同时,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不得留置的条款,那么债权人就不能行使留置权。例如,在一些特定的服务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即使债务人未付款,债权人也不得留置相关物品,那么债权人就必须遵守这个约定。 最后,在实现留置权的程序上也有一定限制。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应当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根据法律规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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