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停车位已满(物业称)是否就得按小时收费?
我所在小区物业说停车位满了,接着就要按小时收停车费。我不太清楚这合不合理,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物业这样收费有没有法律依据,是不是必须得按他们说的来交这个按小时算的停车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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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停车位已满(物业称)并不一定就得按小时收费,这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要明确停车位的产权归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如果是规划设计中明确的专用车位,像地上专有车位、地下车库等,这属于产权方的专有部分,产权人能按规定处置。要是产权人是开发商,就能按物价局规定收费 。要是公共区域的临时占道停车位,其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收费与否以及收多少由全体业主决定。 其次,看小区是否有相关规定以及是否经过合法程序。《物业管理条例》第54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若物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对已满车位后停车按小时收费,这是不合法的。物业企业受业户委员会委托收取停车费作为公共收益,在刨除服务成本(如设置道闸、划线、维护停车秩序人员工资等)和合理利润(国家规定不超过全部收益的5%)之外,应该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最后,看业主与物业签订的合同。如果合同里对停车位已满后的收费方式有明确约定,那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要是合同没有相关内容,物业突然按小时收费,业主可以要求物业说明收费依据。 相关概念: 建设用地使用权:指在土地的地表、地下或者地上分别设立使用的权利。 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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