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措施是刑拘吗
我最近对留置措施和刑拘这两个概念有点混淆,不太清楚它们之间的具体差别。在看一些法律新闻的时候,经常会看到这两个词,自己也在学习一些法律知识,就想弄明白,留置措施是不是就等同于刑拘呢?想了解一下它们在本质、适用情况等方面到底有哪些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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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措施并不是刑拘。下面来详细说说二者的区别。 首先,适用主体不同。留置是监察机关对特定被调查人采取的调查措施,这里的被调查人主要是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人员。依据的是监察法相关规定。而刑拘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时对特定人员采取的强制方法。公安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在遇到法定紧急情况,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对于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等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权决定拘留。 其次,从期限方面来看。留置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也不得超过三个月。刑事拘留一般是14日,不过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最长拘留期限为37日。 再者,执行场所也不一样。被留置人员一般在特定的留置场所。而被刑事拘留的人通常羁押在看守所。 另外,性质也有区别。刑事拘留是一种剥夺公民自由的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中的保障性措施,是一种诉讼行为,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留置措施是监察机关调查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重要措施,目的在于调查相关人员的违法犯罪事实,保障调查工作顺利开展,防止被调查人出现逃跑、自杀、串供等干扰调查的行为 。总之,留置措施和刑拘在多个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异,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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