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在多少条?
我和爱人在婚姻期间有一些债务,现在不太清楚哪些算夫妻共同债务。想知道民法典里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在具体哪一条,这样我就能明确我们的债务情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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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这条法律规定的核心要点就是明确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通俗来讲,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这很容易理解,比如夫妻两人一起在借条上签字借钱,或者一方借了钱之后另一方知道了并且表示认可,这些债务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还有一种情况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就包括了像日常生活中的买菜做饭、孩子上学的费用、家里水电费等这些为了维持家庭正常生活而产生的开销。如果是为了这些事情借的钱,就算只有一方去借,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另外,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情况下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一方借了一大笔钱去投资做生意,数额远远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正常情况下这不算夫妻共同债务。但要是债权人能证明这笔投资生意是夫妻一起商量好的,或者赚的钱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了,那还是得算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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