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夫妻存续期间一人的债务如何认定?
我最近遇到了债务方面的困扰,在我和配偶婚姻存续期间,有一笔以配偶个人名义借的钱。我不确定这笔债务是算夫妻共同债务还是配偶的个人债务,想了解下在民法典里,对于这种夫妻存续期间一人的债务是怎么认定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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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里,对于夫妻存续期间一人的债务认定有明确规定。首先,我们要明确两个重要概念,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简单来说,就是夫妻双方一起承担偿还责任的债务;个人债务则是由负债的一方自己承担偿还责任的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比如,夫妻双方一起签字向银行贷款买房,这就是典型的共同签名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再比如,丈夫以自己名义去超市赊账购买家庭日常用品,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例如,妻子背着丈夫借了一大笔钱去投资,但投资收益并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且丈夫也不知情且没有追认,正常情况下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要是债权人能拿出证据,证明这笔钱实际上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生意,那就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此外,还有一些常见的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况。比如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这笔债务实际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未经配偶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亲戚朋友所产生的债务;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像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所负的债务等。总之,在认定夫妻存续期间一人的债务时,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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