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工委对前科制度持什么态度?
我想了解一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工委)对前科制度是怎么看的。我之前听说前科制度在社会上存在一些争议,不知道法工委有没有针对这个制度表达过什么态度,所以想弄清楚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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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制度一般是指曾被人民法院判处过拘役、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且已执行完毕,在一定范围内的社会活动中被视为有犯罪记录的一种制度。而法工委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门委员会提供服务。 截至2025年2月,虽然并没有公开且统一明确的法工委对于前科制度“单一态度表述”,但从法工委的工作性质和相关立法、释法工作中能看出一定倾向。从立法角度而言,我国《刑法》第一百条规定了前科报告制度,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这体现了我国法律既考虑到前科制度对于维护社会安全、让相关单位有知情权的一面,也有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避免前科“标签化”过度影响的一面。法工委在参与立法过程中,必然会遵循这种宽严相济、平衡权益的思路。 在推动法治进步、保障人权方面,法工委一直起着积极作用。前科制度存在一些争议,比如可能会给有前科的人带来就业、生活等方面的“二次惩罚”,限制其重新融入社会。法工委应该也关注到了这些问题。在一些法治建设的讨论和研究中,会倾向于不断完善前科制度,既要发挥其合理的社会防范功能,又要尽量减少对有前科人员不合理的限制,以更好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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