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抵销在判决中有哪些规定?
我公司面临破产,有一笔债权债务,想和对方进行抵销,但不太清楚在法院判决方面关于破产抵销是怎么规定的。比如符合什么条件法院会支持抵销,又有哪些情况法院不会认可。希望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知识,以便处理后续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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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抵销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这是为了避免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互相清债带来的麻烦和成本,简化债权债务关系。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了破产抵销的相关内容。一般来说,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例如,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同时乙公司又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欠甲公司借款,那么乙公司就可以向甲公司的破产管理人主张抵销这两笔债务。 不过,也有一些情形是不得抵销的。第一种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比如,丙在丁公司破产申请受理后,从戊那里取得了对丁的债权,丙就不能用这笔债权去抵销自己对丁的债务。第二种是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第三种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在法院判决中,会严格依据这些法律规定来判断是否支持破产抵销。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抵销条件,法院会认可抵销;如果属于不得抵销的情形,法院则不会支持抵销请求。这样做的目的是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防止个别债权人通过不正当的抵销行为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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