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案判决的结论能否作为本案的依据?
我遇到个法律问题,现在有个案子在审理,我发现之前有个类似案子有了判决结果。我就想问问,那个另案判决的结论能不能在我这个案子里当作依据来用呢?不太清楚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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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实践中,另案判决的结论是否能作为本案的依据,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白既判力和预决效力这两个法律概念。既判力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再次起诉,法院也不得再行审理。预决效力则是指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另案判决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在本案中也涉及,那么在通常情况下,这个事实在本案中不需要再进行举证证明,从这个角度看,另案判决对于该事实的认定结论可以作为本案的依据。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另案判决的所有结论都能直接适用于本案。因为每个案件都有其独特的具体情况和法律适用问题。例如,另案的当事人主体、法律关系、案件背景等可能与本案存在差异。如果本案有新的证据或者事实情况与另案不同,那么另案判决的结论就不能简单地照搬。法院在审理本案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对另案判决的结论进行审查和判断。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另案判决的结论在本案中不适用,法院是不会将其作为依据的。 所以,另案判决的结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作为本案的参考或者部分事实认定的依据,但不能一概而论地直接将其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具体要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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