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维修基金2万元业委会可以直接同意使用吗?


公共维修基金是指按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基金。这笔基金主要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第九百三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对于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关于动用公共维修基金的程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所以,即使是2万元的公共维修基金,业委会也不可以直接同意使用。必须要经过法定的程序,获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等一系列流程,才能动用公共维修基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