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的补偿方式是否可以更改?
我家房子面临征地拆迁,之前选了一种补偿方式,但后来觉得不太合适,想换一种。不知道从法律角度看能不能改,具体要满足哪些条件才可以更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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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的补偿方式在满足一定条件时是可以更改的。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征地拆迁补偿协议本质上是一种合同。当存在一些影响合同公平、公正的特定情形时,法律允许对其进行变更。 具体而言,常见的可变更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重大误解。例如,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时,对补偿的范围、标准等关键内容存在错误理解,且这种误解对其权益产生了重大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变更。二是显失公平。比如,补偿协议中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与房屋或土地的实际价值严重不匹配,明显对被征收人不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变更。三是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若征收方通过欺骗、威胁等手段,迫使被征收人签订了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在事后发现并掌握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变更或撤销该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另外,在实践中,如果出现一些客观情况导致原约定的补偿安置方式无法履行,例如安置回建地因规划调整等原因不能使用,政府无法按照原协议提供安置房屋等,从公平合理和保障被征收人权益的角度出发,也可以对补偿方式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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