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伤残鉴定后是否还可以继续享受工伤医疗?
我之前受了工伤,做了工伤伤残鉴定。现在身体还需要进一步的治疗,不知道在做了伤残鉴定之后,还能不能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我很担心后续的治疗费用要自己承担,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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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伤残鉴定后能否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工伤医疗待遇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的一系列医疗保障,比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等。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也就是说,如果工伤职工在伤残鉴定后,工伤复发了,经过确认需要治疗,那么是可以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这里的工伤复发,是指工伤人员经治疗,伤病情已稳定或相对稳定一段时间后,又在原工伤部位(伤口)出现与原工伤致病因素有关的活动性病灶和明显体征。 另外,如果在伤残鉴定时,有些工伤引发的病情还没有完全治愈,后续仍需要进行合理的治疗,并且这些治疗是与工伤直接相关的,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同样可以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例如,因工伤导致骨折,在伤残鉴定后,骨折部位还需要进行康复治疗,这种康复治疗就属于合理的后续治疗范畴。 不过,如果后续的治疗与工伤没有直接关联,而是其他疾病引发的治疗需求,那么就不能按照工伤医疗待遇来处理了。比如工伤职工在伤残鉴定后患上了感冒等与工伤无关的疾病,这就不能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总之,工伤伤残鉴定后,只要是符合工伤复发或者合理后续治疗条件的情况,是可以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但要经过相关的确认和符合规定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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